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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教育中的家长参与

发布时间:2011-10-20 阅读量:315
 

论特殊教育中的家长参与

       

长春特殊教育师范学校      张玉梅

 

一个国家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与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这已是世界各国的共识。特殊教育相关立法的出现,整个社会对特殊人群观念的转变固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但特殊儿童家长为此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大力推行的特殊教育中,家长参与的作用仍是举足轻重的。

一、特殊教育与家长参与的基本概念

1、特殊教育

与“普通教育”相比,特殊教育是运用特殊的方法和专门的设备对特殊儿童所进行的教育。特殊教育的主要内涵是教育诊断及教育治疗,实质上就是如何发现这类儿童,及为他们提供在常规教育中所不能得到的特殊服务。

2、家长参与

家长参与是个含义丰富、意义广泛的概念,它不是仅指家长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实施的教育,也不是只停留在与孩子的互动层面,只要是参与对特殊儿童教育有关的活动(如带孩子去进行医疗康复,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等),都被看成是特殊教育中的家长参与。在实际生活中,家长参与的角色是多种多样的:

二、家长有参与特殊教育的权利

    家长参与特殊儿童的教育既是种权利也是种义务。在特殊教育法规中明确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赋予家长充足的参与性权利。如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就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过程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学校教育过程要向家长开放,课堂要向家长开放。家长可以听课,可以查阅作业和教师教案等文献,可以出席学校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等,了解子女在校受教育情况。这有助于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监督,有助于学校听取家长意见,改进学校教育,有助于家长配合学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2)家长对学校教育过程的积极参与,还表现在富有某方面专长和特长的学生家长,可以申请或接受聘任,直接充任教育者或其助手,丰富学校教育内容,扩充教育空间,克服学校教育自身的封闭性、狭隘性。

    纵观我国涉及家长和学校的条例,几乎都是从家长的义务出发,对于家长和学校之间关系也只有泛泛的目标,如《关于开展残疾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的试行办法》中“家长工作部分”,只规定了学校对家长负有“联系”、“家长培训”等责任,没有明确提出家长参与的具体权利。今后的特殊教育立法应参照国外经验和我国国情,对家长在特殊儿童受教育过程中拥有的具体的参与性权利做出明文规定,确保家长有充足的法定权利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

    无论社会如何变迁,无论对特殊儿童采取什么教育形式,教育要发挥作用,家长的参与都是必不可少的。加强和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应是理顺和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教育的民主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家长参与教育对学校教学质量起促进作用。

学校是教育人、培养人的社会机构。教学质量的高低,是学校教育成败的关键。家长参与有利于教师和家长的互相沟通。家长和教师相互了解学生在家、在校接受教育的情况,协调家庭和学校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质量。苏霍姆林斯基说“儿童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就是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要向儿童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无论在教育的目的上,过程和手段上,都不要发生分歧。”否则,“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学校的教学和教育的过程就会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倒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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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和补充。

对于特殊儿童,在其品德习惯的培养、文化知识的巩固、身心缺陷的补偿训练等方面,都不宜从时空上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隔离开来,而应该使教育训练寓于孩子的整个学习和生活之中。况且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若只要求学校和教师承担起全部责任,既不现实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家长和学校都有让孩子受到良好教育的愿望,有了这个相互合作的基础,家长积极地参与到家校合作中来,不仅自己的思想认识、文化素养会得到提高,更重要的是会极大地促进对孩子的教育工作。

家长参与还有利于学校充分吸纳教育资源。

学生家长当中蕴涵着非常丰富的教育资源。一方面,家长有为子女教育投资的热忱,学校可以吸纳他们的教育投资,促进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高素质、阅历丰富或者在某一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家长,或者可以直接充当学校教育者或辅助人,或者可以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为学校教育发挥聪明才智。

家长参与对学校教育具有督导作用.

    教育的督导作用,在我国只有教育管理机构有权行使,而学生家长并无权对学校教育起督导作用。家长只有听从学校的要求,被动引导孩子服从学校的一切安排。我们认为,家长应有权对学校的管理及教学提出建议或意见,有权了解学校的计划。学生家长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参与更应注意对特殊教育各方面的督导作用,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自己子女的辅导上。家庭教育只有同社会各因素共同形成一种“合力”,共同监督学校管理,才能使特殊教育向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发展。

特殊儿童的家长既不要以孩子的残疾或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为借口,逃避自己教育孩子的责任;也不能消极地等待孩子进入学校,把教育孩子的责任全部推给教师。在特殊教育中,家长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虽然特殊教育给孩子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长可以高枕无忧,相反,可能家长面临的挑战更多。因为特殊教育给特殊儿童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但特殊儿童要有能力参与或在一定的帮助下能参与才行,否则特殊教育只是流于形式了,所以家长要提高自己的参与能力,并利用日常的活动(如休息、娱乐、闲谈、家务劳动等)对孩子进行教育和训练,帮助他们弥补缺陷,以便孩子在学校、社会能更好地学习生活。

四、家长参与特殊教育保障和落实

保障和落实学生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权利,首先要制订国家、地方、学校各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家长参与特殊教育权利的范围、组织保障、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其次,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家长委员会不应处于特殊教育学校的从属地位,而应成为家长全面参与学校教育决策、教育过程、监督、评价和管理的组织机构,成为特殊教育权利机构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再次,要建立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一是通过学校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学校教育情况,通过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过程,使学生家长(教师)能准确了解学生在学校(家庭)受教育信息,建立信息双向输入机制。二是家长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要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或各案研究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共同协商,交换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建立科学的、民主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管理机制。三是通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吸纳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建立科学的、民主的学校教育管理和决策机制。

在特殊教育中,为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结合,真正发挥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作用,应首先更新教育管理者的观念,提高教育者的理论水平。其次,学生家长也应具备向应的教育理论修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寻求家长与学校的最佳双向沟通方式。

 

 

参考文献:1.论盲生家庭教育.中国特殊教育,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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