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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孤独症诊断的历史发展
(一)凯纳对孤独症特征的描述
1943年,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的凯纳医生首次报告了11例由其命名为“早发性婴儿孤独症" (early infantile autism)患者,并将其特征定义如下(即Kanner标准):
第一,严重缺乏与他人的情感接触。
第二,近乎强迫地坚持同样的、自选的、通常是怪异的、重复性的仪式或常规。
第三,往往没有语言lC::l,或语言显著异常,缺乏沟通意义。
第四,可以有正常的智力,甚至在视觉一空间技巧或机械记忆能力上表现超常。
第五,有着正常甚至是吸引人的外貌。
第六,发病通常在幼儿期。
(二)20世纪40一60年代的孤独症诊断
这一时期,一些研究者或按照上述标准、或独自发现了一系列与凯纳所报告病例类似而又有某些不同的亚群,为了有所区别,各自冠用了不同的名称:如“儿童精神分裂症”、“不典型儿童”、“不典型孤独症”、“阿斯伯格综合征”等等。这些描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学术界对童年孤独症临床表现的认识,并为后来关于“孤独样障碍”与“广泛性发育障碍”的亚分类奠定了基础。但是,当时人们对孤独症的认识还很浅显,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国际疾病分类手册一第六版、第七版》(ICD-6、ICD-7)与《美国疾病诊断统计手册一第一版》(DSM—I)均将童年孤独症列入“儿童[FS:PAGE]精神分裂样反应”当中,且没有作出相关的描述。
在病因诊断上,由于受当时盛行的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占多数的看法是:孤独症是一种情感性的而非躯体性的障碍,父母的抚养方式不当是导致该病的主要原因。这种观点对孤独症儿童和其父母来说,其后果都是灾难性的:它使父母们生活在对孩子的负罪和愧疚感之中,贻误了对孩子进行有效干预的时机。
(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孤独症诊断
随着对正常儿童以及孤独症儿童发育和语言的研究,以及瑞姆兰(Rimland,1964)等关于孤独症的生物学病因研究结果的公布,人们认识到.孤独症更可能是生理学原因所致,而与父母抚育方式无任何关联。但原有观念的影响依然很大,新的研究发现和成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ICD-8与DSM-II仍然只是把儿童孤独症作为“精神分裂症•儿童型”的一种表现形式。
不过,此时期尽管ICD与DSM诊断分类系统对孤独症的归属与描述仍不尽如人意,却并没有妨碍人们对孤独症的研究取得新进展。劳特(Lotter)在1966年提出了较有影响的孤独症诊新标准。其标准除了强调社会交往、语言与交流、重复性活动等三个基本方面外,纠正了凯纳标准中的“特殊技能与吸引人的外貌”两项,并将起病年龄延伸至7—8岁,从而基本上包含了孤独症及其各种不典型的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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